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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機械租賃領域經常存在一種現象,呼和浩特吊車租賃公司出租工程機械一方往往同時提供操作該工程機械的操作人員。如甲將吊車出租給乙,并由甲一并提供吊車司機丙,丙的工資由甲支付,乙按月向甲支付租賃費。那么這種情況下甲、乙之間是何種合同關系,實踐中存在多種觀點,主要集中在租賃合同和承攬合同之間。
按照建設工程行業的習慣,如果自身沒有機械設備,工程項目建設需要使用他人的機械設備作業,都叫租用、租賃,但不能據此簡單地將這種法律關系定性為租賃。判斷法律關系需要探究其本質而非表面的叫法。案例中,甲并非將自己的吊車交給乙支配使用,而是將吊車交給乙,由乙使用吊車為乙完成特定工作。呼和浩特吊車租賃價格而《合同法》第217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同時,該法第222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由此可見,在租賃合同中,使用和保管租賃物的主體是承租人,但“帶人租賃”的案件中,使用和保管租賃物的主體卻是設備的駕駛人。《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的義務是給付勞動報酬。綜上,從租賃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法定概念來看,呼和浩特吊車租賃哪家好“帶人租賃”是一種承攬合同。